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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与叶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叶志刚,徐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60-1号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琬,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叶志刚,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徐劲,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岳阳市岳阳楼区贵人足浴城经营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岳阳九天大厦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叶志刚、原审第三人徐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叶志刚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在2013年10月22日前交纳,上诉人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志刚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邵莉茜审判员  周华良审判员  蒋立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