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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井×2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2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2,男,30岁(1983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2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2于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间,在住所中,多次容留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井×2于2013年6月26日,在住所中,容留时×、杨×吸食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2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井×2于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间,在住所中,多次容留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井×2于2013年7月8日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井×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该案的证人时×、王×、井×1的证言、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井×2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治安,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井×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井×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史惠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