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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安长荣与熊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长荣,熊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976号原告安长荣,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方亮,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长荣诉被告熊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长荣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方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长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