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集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与陈争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陈争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诉讼代表人陈国跃,小组长。被告陈争勇,男,汉族。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与被告陈争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以欲与被告陈争勇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争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灌口镇三社村村民委员会新亭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