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元元、闫希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元元,闫希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元元,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希亮,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汤阴县。上诉人蒋元元因与被上诉人闫希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元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元元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元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蒋元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改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