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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元元、闫希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元元,闫希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元元,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希亮,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汤阴县。上诉人蒋元元因与被上诉人闫希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瓦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元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元元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元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蒋元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改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