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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练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练建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黄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公海,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练建军,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诉被告练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行为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练洪森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潘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