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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胥文刚、李宗友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文刚,李宗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荥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文刚。200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宗友。201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3)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窜至荥经县青龙乡国道108线红岩桥边坡整治工程施工工地,将工地上的三条电焊机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取出电缆线内的铜芯并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6400元;2、2013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胥文刚窜至荥经县政务中心综合大楼工地,将工地内的四根塔吊电缆线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7588元;3、2013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窜至荥经县青龙乡相岭农业有限开发公司工地,将工地内两台电焊机电缆线、一根弯曲机电缆线、一根切机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取出电缆线内的铜芯并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185元;4、2013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窜至荥经县花滩镇煤矸石机砖厂,将厂内放置的两条电焊机电缆线剪断并盗走,后取出电缆线内的铜芯并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1500元;5、2013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胥文刚窜至荥经县光辉石材厂,将厂内放置的两根切机电缆线、一根水泵电缆线剪断并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4800元;6、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胥文刚窜至荥经县附城乡南罗坝村3队华林玻璃经营部仓库,将仓库内放置的一圈四芯电缆线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815元;7、2013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窜至荥经县新南加工修理铺,将店铺内三根电焊机电缆线及放在地上的一圈电缆线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3909元。2013年8月8日,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缆线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及物证五把白铁剪、被盗物品清单、(2004)荥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2010)荥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2010)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寇某某、徐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陶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文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197元、被告人李宗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994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胥文刚、李宗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胥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宗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三、作案工具白铁剪五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蒲彦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腾蛟附刑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