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张方谨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谨,彭八兰,张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方谨,男,1986年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漆娟,女,1984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彭八兰,女,1972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卓坤,男,1970年3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方谨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2)穗仲莞案字第192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八兰、张卓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八兰、张卓坤因涉另案,其财产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对执行财产进行统一处理,提高执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2)穗仲莞案字第1928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1071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青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