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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袁中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袁中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字第2772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该社资产管理员。被告:袁中术,男,汉族,仪陇县五福镇人。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仪陇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袁中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吴俊青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