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肖福良。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