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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娜娜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娜,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86号原告李娜娜,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瑞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春立。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超。原告李娜娜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家滩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贾家滩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家滩村委会、贾家滩村二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娜娜诉称,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3年10月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89133元,未给其分配。其作为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土地补偿款8913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娜娜因与被告村组村民吴航结婚于2010年4月将其户口迁至被告村组;2010年8月原告与吴航离婚,2013年11月6日原告再婚,但户口仍登记于被告村组。2013年10月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89133元,未给原告分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村组给付其土地补偿款89133元,形成诉讼。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该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口本、贾家滩村整村拆迁安置凭证及分房号、村委会证明、民事调解书、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李娜娜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要求被告村组给付土地补偿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娜娜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9133元。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并于上述付款之日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贾家滩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