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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景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景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袁某某,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子长县涧峪岔镇迷家河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稍木则沟村。被告景某某,男,35岁,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村民。被告李某某,男,35岁许,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郭家崖窑村,村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景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双方私下调解协议,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袁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