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63号原告:董某某,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巢湖市散兵镇散兵街道居委会***号,身份证号码3426011971********。被告:魏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