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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彦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彦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候铭,该社理事长。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雷彦彦,男,汉族,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彦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8月12日申请强制执—。执行标的653000元。本院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雷彦彦送达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5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930元。对其在药王山菜市场的房子两栋进行了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