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某、姜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姜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745号申请人鲍某,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金国泰,杭州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姜某,女,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鲍某与被申请人姜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鲍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鲍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鲍某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赵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