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与刘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刘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住所地敦化市红旗大街820号。法定代表人丁佰海,行长。被执行人刘金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金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金城拖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案款26442.8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被执行人刘金城于2013年8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案款10000元,于2013年11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案款20650元,执行费297元由被执行人刘金城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