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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玉芝与孟凡国、孟凡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芝,孟凡国,孟凡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高玉芝,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国,农民。被告孟凡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芝与被告孟凡国、孟凡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玉芝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