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川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与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虎某甲,男,生于1955年9月14日,回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原告虎某乙,女,生于1961年4月3日,回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原告虎某丙,男,生于1966年5月19日,回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46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与被告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0元,减半收取413.00元,由原告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应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