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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莹莹与郭维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徐莹莹,女,200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徐龙(系徐莹莹父亲),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佳斌,昌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维喜,男,46岁。被告:郭维良,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莹莹诉被告郭维喜、郭维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徐莹莹撤回对被告郭维喜、郭维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徐莹莹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