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志康诉被告郭占元、梁建东、齐艳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康,郭占元,梁建东,齐艳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27-10号原告张志康。被告郭占元。被告梁建东。被告齐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康诉被告郭占元、梁建东、齐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康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占元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占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