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钱江诉被告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江,王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18号原告:钱江,男。被告:王孝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江诉被告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