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钱江诉被告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江,王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18号原告:钱江,男。被告:王孝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江诉被告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