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孝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雷某乙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乙,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雷某乙,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孝义市梧桐镇北姚村人。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长兴村人。委托代理人张某,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乙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某乙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