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商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艾耐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袍江工业区桑港村。法定代表人胡坚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14号2-5-17。法定代表人徐相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零三万一千六百二十七元(包括欠款一百七十八万五千元、逾期利息十六万零一百一十五元、迟延利息四万二千零一十四元、诉讼费二万二千零七元、执行费二万二千四百九十一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