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秋萍、臧存生与朱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萍,臧存生,朱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王秋萍,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宏光楼**栋2门***号。原告臧存生,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江,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富强家园***栋3门40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萍、臧存生诉被告朱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秋萍、臧存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萍、臧存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王秋萍、臧存生负担。审判员 张克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