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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调确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44号申请人宋某某,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甘某某,女,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晓明、甘静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晓明与申请人甘静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长沙市南郊洞井乡地质大队院内3幢2层207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南私房改字第034742号,建筑面积为46.66平方米)归宋晓明所有;二、甘静于2013年11月20日前配合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宋晓明名下的手续;三、其他无争议;四、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