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梁艳、宋鸽与胡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梁艳。原告宋鸽。被告胡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宋鸽与被告胡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宋鸽撤回对二被告胡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邴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