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炳江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王炳江,王寿萍,崔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被执行人王炳江,男,194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南楼里头村XXX号。被执行人王寿萍,女,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南楼里头村XXX号。被执行人崔学兴,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南楼里头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炳江、王寿萍、崔学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1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