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2014珠和执2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允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允东,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洪山镇石塘村高龙组。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湘域中央写字楼6楼。本院在执行王允东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机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珠和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志波审 判 员 李世和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