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赵爱莲与高炳础、吴丁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莲,高炳础,吴丁塔,苍南县华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40-1号原告:赵爱莲。委托代理人:周秋孟。被告:高炳础。委托代理人:徐小棉。被告:吴丁塔。被告:苍南县华威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炳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莲诉被告高炳础、吴丁塔、苍南县华威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莲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丁塔、苍南县华威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丁塔、苍南县华威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莲撤回对被告吴丁塔、苍南县华威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