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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济南世纪美华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世纪美华商贸有限公司,徐浩,张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世纪美华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浩。被执行人:张纪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世纪美华商贸有限公司、徐浩、张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徐浩在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 犇审判员 魏敬东审判员 蒋彦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