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李执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青岛中天土石方有限公司与青岛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天土石方有限公司,青岛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498-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天土石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博,男,汉族,系青岛中天土石方有限公司单位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新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泽青,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天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一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24213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989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3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6468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22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新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另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青岛广运土石方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989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2012)青民一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