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商辖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汽配城信用分社诉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等4被告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汽配城信用分社,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张文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辖初字第27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汽配城信用分社。诉讼代表人张慧,该分社主任。被告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世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恒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立,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汽配城信用分社诉被告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恒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张文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11月6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0万元。合同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选择为16.2.2依法向贷款人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贷款人其他机构住所地的��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与被告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合计16490928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写明的起诉金额为16490928元,该诉讼数额超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州山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