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75号原告:贾某,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