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赵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223号原告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元镇成渝公路过境段2号,组织机构代码57799784-5。法定代表人王邦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希建,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特别授权)。被告赵洪,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县鹏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