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李晓亮、俞凤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李晓亮,俞凤伟,张春宇,白永芳,张立辉,李雪,刘俊伟,熊振学,张春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芹西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行长。被告李晓亮,农民。被告俞凤伟,农民。被告张春宇,农民。被告白永芳,农民。被告张立辉,农民。被告李雪,农民。被告刘俊伟,农民。被告熊振学,农民。被告张春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李晓亮、俞凤伟、张春宇、白永芳、张立辉、李雪、刘俊伟、熊振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玉冰审 判 员  赵秀荣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