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效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效孟,李洪修,周世文,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效孟,居民。被执行人李洪修。被执行人周世文,居民。被执行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负责人:唐咏蕾,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效孟与被执行人李洪修、周世文、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洪修、周世文、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效孟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38.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10238.1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