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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圣才,任文平,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经知裁判文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徐圣才,任文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宋体仿宋华文中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工商银行3楼。负责人佘晓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玲,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圣才。委托代理人韩聚泉,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文平。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圣才、任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冰审 判 员  李益松代理审判员  柏 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