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终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光峰与赵西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西刚,赵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西刚,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兴慧,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西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3)沂南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沂南县人民法院(2013)沂南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信峰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