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汽车制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汽车制造公司,中国太平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被告:中国太平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周某与李某、某汽车制造公司、中国太平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