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万有与折增怀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万有,折增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386号申请人王万有,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折增怀,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王万有因与被申请人折增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折增怀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东侧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10万元),并由折亚雄提供其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被申请人折增怀于2012年3月15日向申请人王万有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2%。因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偿还申请人借款,故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万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折增怀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东侧房屋予以查封。二、被告折增怀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