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张某某,株洲市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行初字第67号原告阳某某,男,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张某某,女,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株洲市某局,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局局长。原告阳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阳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某某、张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 欣 欣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人民陪审员 黄 显 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