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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崔×1与崔×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1,崔×2,崔×3,崔×4,崔×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39号原告崔×1,男,1955年3月3日出生。被告崔×2,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崔×3,女,1951年1月18日出生。被告崔×4,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崔×5,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1诉被告崔×2、崔×3、崔×4、崔×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1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俊红、崔×3、崔×4、崔×5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崔×1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