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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22号原告潘某,女,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农民。被告冯某,男,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启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