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东奇,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