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东奇,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