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信论与青岛三合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论,青岛三合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147号申请执行人李信论,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江雨,男,汉族,系青岛李沧溢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鹏,男,汉族,系青岛李沧溢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三合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信论与被执行人青岛三合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信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26375.9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青岛三合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