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XX、徐庆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庆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11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文庄镇文庄行政村杜双楼***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庆,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熊口农场官庄垸分场水产一���。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元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徐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中旬至2013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岳林街道桃源大厦三楼至尊台球动漫城摆放各类赌博游戏机三台供他人赌博而从中谋利,被告人徐庆负责收银及赌博游戏机的管理工作。后于2013年1月15日晚被本市公安机关查获时,已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经本市公安局认定,被查获的该三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的三台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徐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裘良柯、陈新新的证言,本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王滕出具的到案经过,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照片,奉化市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收缴收据,奉化市场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被告人王某、徐庆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徐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均适用缓刑、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徐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二、被告人徐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三、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一万四千元予以收缴。(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春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