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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蔡传柱承包经营户与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柱承包经营户,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441号原告:蔡传柱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蔡传柱,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法定代表人:吴玉伦,主任。原告蔡传柱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岗村委会)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传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传柱诉称:2004年3月1日,我户将一块1.47亩农田转包给蒋岗村委会,转包期20年,每年从村领取300元流转费,随后蒋岗村委会将这块地转包给福建姓林的开窑厂,2005年8、9月份在取土问题上发生纠纷,我多次找村委会和国土局挂职干部,要求不要取土未果。此后,我到信访局反映,但我户的农田还是被挖十几米深。现原窑厂姓林的又把它卖给姓李的办厂。请依法判决确认我户与蒋岗村委会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恢复土地原状,如无法复耕按政策补偿。被告蒋岗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蔡传柱承包经营户系蒋岗村委会承包经营户。2004年3月1日,蔡传柱与蒋岗村委会签订“路口乡(现划归梁园镇)蒋岗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书”,约定,蔡传柱承包经营户将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块1.47亩转包给蒋岗村委会,该地块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转包期限内,蔡传柱承包经营户对该地块税费任务仍要承担并及时缴纳,如在经营期满后,土地无法复耕部分,应消除田亩,蒋岗村委会2004年付转包费300元/亩,自2005年起,每年付2年的转包费,直到付完为止,付款时间为每年3月1日。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004年3月9日,蒋岗村委会与案外人福建省长乐市玉田镇林金利签订合同书,约定:蒋岗村委会将所辖的蒋前、蒋后、蒋东、邹东四个村民组部分土地120亩租赁给林金利新建窑室、机房、坯场、职工宿舍及制坯取土,租赁期限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双方对合同所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蔡传柱承包经营户转包给蒋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的1.47亩在该合同的120亩之内。另查明:1996年元月1日,蔡传柱承包经营户作为承包方、蒋岗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该合同书载:蒋岗村委会将该村蒋后组集体所有的耕地7亩发包给蔡传柱承包经营户耕种,合同期限自1996年元月一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2010年元月1日,蒋岗村委会向蔡传柱承包经营户发放肥东县基本农田保护告知书,告知书载:蔡传柱承包经营户承包的6.84亩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进行保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蔡传柱承包经营户与蒋岗村委会会签订的“路口乡蒋岗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书”,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蒋岗村委会与林金利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蒋岗村委会向蔡传柱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肥东县基本农田保护告知书,证明等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基本农田活动。蒋岗村委会与蔡传柱承包经营户签订的“路口乡蒋岗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书”的合同目的,是将蔡传柱承包经营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47亩租赁给林金利建造建材厂,该1.47亩土地系基本农田,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蔡传柱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蔡传柱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民委员会签订“路口乡蒋岗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二、被告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内返还原告蔡传柱承包经营户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47亩,并恢复原状。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肥东县梁园镇蒋岗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越琪审 判 员  钟成胜人民陪审员  梁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