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多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多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多某,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农民,现住,被告王某,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绥中县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多某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