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莫运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358号原告王建,女,汉族。被告莫运成,男,汉族。原告王建诉被告莫运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及被告莫运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4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2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莫萍。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与女性赌友勾三搭四,经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悔改。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原、被告从2001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科园路278号4-2室由原告及婚生女莫萍共有;婚生女莫萍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被告莫运成辩称,原告所诉相识、结婚及生育女儿的情况属实。被告没有赌博恶习。原告于2001年擅自外出打工,此后很少回家;由于工作原因,被告无法亲自照养女儿,便由原告的母亲代为照养。原、被告从2011年起,分居至今,但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4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2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莫萍。原告于2001年外出务工,此后回家较少。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示的结婚证、家庭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认识一年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为由主张离婚,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建要求与被告莫运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秦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