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执字第019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羽、肖云芳、閤明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羽,肖云芳,閤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944-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羽,男,现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肖云芳,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閤明才,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羽、肖云芳、閤明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2)宣民二初字第00505号判决,被执行人张羽、肖云芳应给付申请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閤明才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羽、肖云芳、閤明才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